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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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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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吴明佑||用刀刺伤入室盗窃者以制止其逃逸能否认定是正当防卫?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369人看过

[案例]

  2011年4月的一天深夜,李某潜入甲的家中伺机盗窃,甲听到动静后开灯起床将李某堵在屋内,李某为逃跑遂与甲发生厮打。这时,在另一房间居住的甲父王某被惊醒后起床,见状便前来帮助甲捉李某,王某见甲自己很难抓住李某,于是就操起家中的一把尖刀对准李某就是一刀。李某受伤后奋力挣脱而逃走,当晚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争议]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对王某父子财产所有权的不法侵害,王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李某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李某先是入室盗窃,且被甲发现后准备逃逸,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与甲打斗,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采取暴力手段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行为,法律允许实施特殊的正当防卫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王某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死亡的重大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李某死亡的故意,其应对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本案中,王某和其子甲为合法权益人,针对李某正在进行盗窃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尽管《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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