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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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借助媒体投诉曝光 是否会侵犯商家名誉权?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1人看过

如今,消费者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已屡见不鲜,那么投诉、曝光行为究竟会不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呢?前不久,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曝光衣物干洗问题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临近春节,王女士将两件裘皮大衣送至某品牌加盟洗衣店清洗保养。洗衣店告知了裘皮衣物洗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约定完成洗涤后支付700元费用。但在衣物交付时,王女士发现其中一件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毛尖发黄等问题,对洗涤效果不满。双方就大衣干洗后出现的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当即取走了衣服并拒绝支付洗涤费用。不久后,王女士就干洗衣物出现的问题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并经苏州某知名维权类栏目报道在电视台播出。节目播出后,干洗店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因品牌商誉受损,授予该干洗店特许经营品牌的北京某公司提出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赔偿损失8万元的仲裁请求。“腹背受敌”的干洗店老板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确认干洗店提供的洗衣服务未对裘皮衣物造成损害,并支付洗衣费用、赔偿商誉损失共计60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双方就洗衣效果发生争议,原告向工商局投诉并向媒体反映情况,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侮辱、诽谤的行为。维权类栏目就纠纷情况进行如实报道,曾电话联系原告并播放了其陈述,不存在对其经营品牌的名誉侵害,也未构成对原告作为特许经营权人的名誉侵害。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对衣物现状及该衣物经洗涤后毛尖发黄原因无法查明,同时因提供洗衣服务的并非原告个人,故对要求确认洗衣服务未对被告衣物造成损失及支付洗衣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通过正常、真实的舆论监督曝光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及服务,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系社会大众维权的正当、合理途径。遇到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优先选择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并注意保留票据和商品等必要证据。无法协商解决时,则应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或提出仲裁、诉讼,也可以联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切勿采取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维权变成侵权。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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