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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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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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吴明佑||收藏巨额残破假币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304人看过

【案情】

  今年8月28日,丰城市农民韦甲,将儿子韦乙藏在家里的181张残破假币(每张面值100元)上交公安机关。这些假币中,有176张上的数字“100”遭磨损,5张上的数字“100”被圆珠笔剌穿。韦乙对明知这些假人民币而收藏供认不讳。经银行鉴定:这181张假币不具备真币的特征。

  【分歧】

  案件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收藏),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韦乙收藏残破的假币1.81万元,虽然不能用来冒充真币使用,但经银行鉴定属于假币,是违禁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21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这就是说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一经发现交由人民银行处理。据此,已被损坏的假币就更没有条件进入市场上流通,成为无用之物。韦乙收藏残破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但已无法进入市场流通,韦乙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即构成持有假币罪是以伪造的货币应具备真货币的基本特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和以明知为要件。本案中韦乙收藏的巨额残破假币,虽达到数额较大,但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一经发现交由人民银行处理。而韦乙收藏的已被损坏的巨额假币就更没有条件进入市场上流通,故韦乙收藏巨额残破假币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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