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外地到上海打工的农民工,受包工头肖某的邀约,与其他三名农民工从上海远赴江苏省东海县为某上海××女装销售公司的品牌女装专柜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罗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大腿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受伤后,罗某向肖某主张赔偿金,肖某称自己是包工头,这个装修工程是上海××装修公司发包的,罗某多次催讨后肖某向罗某银行卡汇款五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罗某大腿骨折伤情严重,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罗某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为其进行法律援助。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肖某列为第一被告,上海××装修公司及上海××女装销售公司为第二及第三被告,诉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主张由肖某承担罗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由上海××装修公司及上海××女装销售公司对肖某所负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虽然上海××装修公司拒不承认自己与肖某存在工程发包关系,但通过律师陪同罗某远赴东海县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受伤经过的详细材料,及案件承办法官到上海××女装销售公司调查东海县女装专柜装修工程发包的情况,认定上海××女装销售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上海××装修公司,上海××装修公司再发包给肖某的情况属实,结合罗某构成八级伤残的人身伤害状况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肖某赔偿罗某损失十九万余元,上海××装修公司及上海××女装销售公司对肖某所负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1、罗某与肖某、上海××装修公司、上海××女装销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罗某向肖某提供劳务,肖某为其提供工具并支付报酬,肖某与罗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上海××女装销售公司与上海××装修公司为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上海××装修公司与肖某之间系转包关系,且肖某与上海××装修公司均无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上海××装修公司及上海××女装销售公司对肖某所负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肖某的过错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并有较高技术要求的工作,肖某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并组织工人施工,又未能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示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故存在过错。
3、罗某有权主张的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罗某有权主张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日用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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