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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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发生事故损伤如何分配责任?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54人看过


微案例

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但工人却以影响工作效率为由拒绝了,因此发生的事故损伤该怎么分配责任?近日,潍坊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雇佣人未尽到监督落实安全防护责任,被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某日常从事建筑工作,张某因房屋檩条断裂雇佣李某修缮房屋,第一次修缮了房屋的一部分,李某使用梯子进行了防护,后因下雨无法施工中断修缮。第二次修缮时,张某叮嘱李某注意安全,提供并要求李某使用梯子、铺板进行防护,但李某以影响工作效率为由在修缮过程中未使用梯子及铺板。不幸的事发生了,李某在铺瓦时踩空房瓦从屋顶坠落,致使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八级。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为张某修缮房屋时受伤,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开工前已告知李某注意安全,并提供了相应防护工具,且李某经常从事建筑工作,具有相当的安全认知能力,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未监督落实安全防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张韶华 刘恩科)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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