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取保候审即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不必在看守所中被羁押。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定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比较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意味着具备了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需要在判决后再次将犯罪嫌疑人收监的不必要环节。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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