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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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交通失信行为有哪些情形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1835人看过

  较重交通失信行为,有12种情形: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并且,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为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也应纳入后果更重层次的失信行为中,《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就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要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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