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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是什么,驱逐出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505人看过

  一、驱逐出境适用主体

  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

  二、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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