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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车辆何时可免责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554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何时可免责

  1、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出卖人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但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而致交通事故,类似于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动车辆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为其利益而使用。因此,该车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损害发生时,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基于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将车辆交付保管方、承揽方,保管人驾车、承揽人试车以及允许其他人驾驶车辆致事故发生的,由承揽人、保管人承担责任。

  3、无偿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车主)与借用人无隶属、监护、雇佣等身份关系,且出借人无过错的,并由借用人驾驶或雇人驾驶的,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理论,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的受雇驾驶员应视为执行借用人的职务行为。

  4、基于债的关系,债务人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质押,出质人当然不能再使用机动车,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此种情况下,质权人不认真履行保管质物的义务,驾驶或交给他人驾驶质押的车辆而肇事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车辆何时可免责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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