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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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按销账所得定刑还是按价值定刑?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67人看过

  问:我堂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巡逻期间偷盗公司仓库成品铜夹几箱,卖给废品收购站只得了几百元,可是法院按照鉴定站鉴定的铜夹价值定性我哥盗窃了一万多元,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你堂哥在这家公司做保安,必然知道铜夹成品的价值,虽然盗窃后当废品卖掉,但铜夹的实际价值为一万多元,应按实际价值定刑。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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