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论处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8人看过

  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序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属转化。

  2、主观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成立本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标准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3、行为条件。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序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

  4、时空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