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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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发布者:陈秀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559人看过

产品缺陷的裁判标准

一、《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标准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而言,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类型,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反之,如果产品符合上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产品合格就认定为产品无缺陷。依照这种方法,原告可以直接通过证明产品不符合标准来确定产品缺陷;法官可以借助产品标准判断产品缺陷,为其审判提供客观清楚的依据,增加其可操作性;并可促使制造商严格依照标准制造产品,增加可预防性。我们认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充分”条件,但不能作为充分必要条件。由于产品缺陷的本质在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并非完全一致。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必就说明该产品就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该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标准不能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

在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体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通常要采取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只要在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包括产品的制造、销售,出租或授权制造,因使用瑕疵所生损害,对使用人或消费者系属不相当且非可期待之危险,不问有无过失,均须负责。”这就是有关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采取的是一般消费者期待标准,即采取一个正常的理性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适用该标准,产品使用人必须证明:第一,商品生产者者所生产的产品,未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标准;第二,产品缺陷确系由商品制造者所制造;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其使用产品系采取该商品之正常的使用方法。适用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使得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产品本身。其缺陷构成判断的基本逻辑是:只要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该产品就存在缺陷,而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就要承担责任。

三、风险效益分析法则

风险效益分析法则来源于经济分析法学派关于过失的认定,其基本原理是:按照市场效益原则,支付较大的成本避免较小的事故损失和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去避免较大的事故损失都意味着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相背离。由于消费者期待标准的适用前提条件必须是社会通常之消费者能够对该商品的安全性具有正确的认识,即商品本身并非复杂构成,可以由消费者进行判断,这也要求法院在采用一般消费者期待原则时不能采用专家证人。对于较为复杂之产品,一般消费者通常无法判断其安全性,其并不具备科学上的、专业上的知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够适用一般消费者期待规则,而应当采用风险效益分析法则。具体而言,适用风险效益分析法则,必须考虑以下七项因素:第一,产品使用的利益与优点是否大于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第二,产品的安全性。即其危险所产生之损害的严重程度;第三,对不安全的产品,是否有可能替代的物品;第四,制造商是否能够在不减少产品用途或不大量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减少产品的危险性;第五,使用者是否在可能注意的情况下,可避免因使用而造成的损害;第六,使用者对损害是否有预见;第七,将赔偿列入成本或由保险公司承担之可行性。在符合上述七点要求的情况下,制造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其产品技术已经达到当时科技之最高水准,而规避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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