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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劳社劳薪〔200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陈秀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72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设立,明确公司章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议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法定条款外,双方还应当协商约定管理费、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支付标准和其它权利义

务。同时协议中还必须附派遣劳动者名册。

三、实行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二级代码管理制度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每一个劳务派遣单位只产生一个社会保险主代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用工单位数分配对应的子代码;

(二)主代码主要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业务,子代码主要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各用工单位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结算;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指导工作,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二级代码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一体化”管理系统。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和各类奖金等)按月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不得参加农保。用工单位也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基础台账管理,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建立用工档案,负责日常管理;单独为每个派遣的用工单位建立财务、用工等管理台账,严禁混淆设立。

六、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税收管理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领《江苏省无锡市劳务费专用发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发票管理规定办理发票领购资格审批行政许可手续;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按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实申报纳税,但上述所得各项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一律不得按余额缴纳税收;

(三)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实行备查制,即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部门检查核实:

1、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2、派遣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书等;

3、劳务派遣单位报备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发放清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凭证;

4、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银行转账凭证等;

5、其他与备查有关的材料。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完善劳务派遣行为准则,引导通过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发展业务,开拓市场,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优良秩序,实现优胜劣汰,做大做强,以提高行业自我净化和自我造血的机能,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用工基础管理水平;要把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检查作为常态性工作,实施有力监管;对故意产生工资、社会保险费余额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税务、工商部门,建议取消其申领劳务费专用发票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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