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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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关于统一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有关管辖问题执法尺度的意见》(2013年)

发布者:陈秀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2人看过

南通中院《关于统一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有关管辖问题执法尺度的意见》(2013年)

2013年5月8日,南通中院出台《关于统一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有关管辖问题执法尺度的意见》,统一这两类案件管辖执法尺度。

南通中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争管辖”现象时有发生,而有的基层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的合同履行地,还存在理解不一、处理结果也不相同的情况,不仅浪费了法院人员的时间、精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该院经过论证和调研,出台了上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意见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因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都是从金融机构划出的款项,即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应根据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出借方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应以款项的支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以转帐方式出借的,应以款项的划出地为合同履行地。

意见还规定,对出借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无法查明的,一律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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