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个建筑工程的包工头,长年以分包建筑工程为业。最近这些年,许多承建商为了赚取利润差,会把一些工程分包给以承包工程为业的包工头,业内人将这种做法叫做“挂靠”。“挂靠”是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解后,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发包给个人,由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施工。这种挂靠使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但实际施工人是个体包工头。“挂靠”施工的情况在国内建筑市场非常普遍。
由于很多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施工单位全部垫资或由施工单位部分垫资,致使很多建筑公司在分包工程时也采取由包工头垫资承建工程的方式。因此,因建筑工程款而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
2015年3月,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长岭小区建筑工程,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垫资80%。某公司承包工程后,把承建的6栋楼分解后对外分包。刘某通过关系承包了2号楼的施工。刘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约定:由刘某全额垫款到主体封闭时支付工程款35%,室内外分项工程结束时支付工程款35%,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20%,交付工程时支付5%,剩余5%在各项工程质保期结束时付清。
刘某承包工程之后资金不足,便向好朋友王某借了300万元。王某以买卖人参为业,前几年赚了5000多万元。这两年人参市场行情不好,王某早早收手不干了,手里资金比较充裕。
听到刘某要借300万元,王某二话没说,便给刘某银行账户上打款300万元。刘某亲笔写了一张借据:“今刘某向王某借款300万元,以银行汇款到账为准。借期一年,2015年3月20日还清。”
刘某收到300万元后,便组织人力进场施工,某公司将工程预付款50万元拨款到刘某的银行卡上。刘某组织人力开工后,每月给王某汇款10万元。
王某见刘某给自己汇款,便问:“大哥,你每月给我10万元,这是按月还款吗?”
刘某说:“兄弟,我不是还款。我觉得不能白使你的钱,每月给你10万元利息。”
王某说:“大哥,我当年做人参生意,是你借给我100万元起步的。那时你也没要我的利息。现在我的生意好了,你使的钱不多,还给利息干什么?”
刘某说:“兄弟,一码归一码。当初我借给你钱的时候,时间短,也就是三个月。我虽然没有向你要利息,但这些年你过年过节的,大事情小事情的早把利息钱给我补上了。这个工程我算了一下,能赚点,趁手头有钱,给你点利息。”
就这样,刘某一年中给了王某90万元的利息。到了年底,都市房地产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给刘某结算工程款,这一拖就是二年,把刘某给拖惨了。从工程款被拖欠开始,刘某再也没有给王某利息,王某也没有向刘某追款。
2017年王某做了一笔外贸人参业务,没有想到因不懂得外贸规则,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损了2000万元,加上很多货款没有收回,眼看快破产了。
王某从国外回来之后,找到刘某,说:“大哥,我破产了,现在缺钱。你把那300万元赶紧还我吧。”
刘某说:“兄弟,不瞒你,开发商和建筑商都不给钱,这个工程我不仅没赚钱,反而还赔钱了。眼下真没有钱还你。”
王某认为刘某是见自己破产了不想还钱,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还款300万元,并按月利息10万元支付利息。
开庭时,刘某答辩道:“我借原告300万元是事实,应该向原告偿还。现在开发商没有给我结算工程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但我会想办法向原告还钱。我借款时没有约定给原告利息。借款后,我当时手里有资金,每月给他10万元利息。我给原告一共90万元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应该抵顶本金。”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间无利息约定均是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借款后自愿支付了利息90万元,是否可以反悔退还抵作还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被告刘某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借款300万元按每月10万元向原告支付利息,是单方面的自愿支付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告返还抵充本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每月10万元的利息,达到了月利率3.33%,累计有3万元超过了年利率36%,应确认为不当得利,可以抵顶借款本金。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偿还的借款为297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诉讼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