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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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协议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732人看过

撤销赠与协议

甲方:孙某,吉林省通化市某某商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通化市某某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金某,吉林省通化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某某小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于2006年10月25日以乙方金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

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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