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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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0647人看过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物权必须依法登记,这是《物权法》区别于其他涉及物权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长期以来对不动产物权是否必须登记,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大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没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则以是否交付和是否实际转让来判断其是否拥有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登记”则明确的一个重要的物权确认原则,即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应该视为物权没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一规定对于人们长期以来的形成的“实际占有”观念应该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另外,这一规定也对过去那种为了避免交纳税收而故意对实际已经转移的不动产物权长期不予登记的违法行为是一个强制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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