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中秋节快到了,池平承包的建筑工程资金不足了,工人们急着要领钱回家,可是工程发包方却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池平急得不得了,工人们这几天几乎都不干活了,如果不把工资发下去,工人们真地会采取停工措施。
池平给好朋友尹海打了一个电话:“大哥,我手头实在打不开点了,工人们急着领钱过节,你能不能给我串点资金?”
尹海在电话里说,“兄弟,我手头也不宽裕,我认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朋友,可以借钱给你,不过可能需要点东西抵押。”
池平说:“拿东西抵押也行,我眼下只有一台塔吊可以抵押,再也没有可抵押的东西。发包商不给钱,只给房子,眼下还不能兑现。”
尹海说:“塔吊也行,凭我的面子他一定能借给你。你打算用多少钱?”
池平说:“怎么也得五六万元,少了打不开点。”
尹海说:“你等我的信,我这就和他说。”
过了几个小时,尹海来到池平的工地,对池平说:“兄弟,对不住,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去南方了,节前办不了。”
池平说:“实在办不了也没有办法,你再帮助我想想办法。”
正说话间,尹海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这是他认识的一个开发商打来的电话。尹海问道:“张总,有事吗?”
张总在电话里说:“老尹啊,我的工程批下来了,我想把土建活包给你,你看行不行?”
尹海说:“行是行,我现在缺塔吊。这样吧,明天我和你签订合同后,你先打点款来,我去辽源买一台QTZ63塔吊,保证误不了事。”
尹海刚把电话收起来,池平说:“大哥,你不用去辽源买塔吊,把我的塔吊卖给你吧。”
尹海说:“那也行,我这就给张总打电话,让他先把塔吊钱汇给你。你的塔吊卖多少钱?”
池平说:“大哥,这样吧,这台塔吊我也不多要,你就给我6万元行不行?”
尹海指着工地上正在运行的塔吊问道:“就是这台吗?”
池平说:“就是这台,挺好使的。我的工程节后就可以撤下来,你用正好。”
尹海说:“行,就这么这么定下来。咱俩马上签个协议,我让张总先预付6万元工程款给你。”
两人写了一份合同,池平与尹海签订了一个协议,双方约定:塔吊转让给尹海作价6万元,9月30日拆运塔吊。
第二天,尹海买塔吊的6万元到账了,池平把工人的工资发放后,工程很快在中秋节之前结束了。然而就在中秋节前一天,柳县法院突然来了两个人,向池平送达一纸查封令,将池平卖给尹海的塔吊查封了。而且要把塔吊拆除运到别处保管。
原来,一个叫张文延的人起诉池平,将池平的塔吊诉讼保全查封了。
池平当即提出异议:“我不欠张文延的钱。另外,这台塔吊我已经卖给尹海了,塔吊不是我的。”
尹海得知消息后,拿着汇款证明和买卖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令人奇怪的是,法院根本不审查,强行把塔吊拆走了。
柳县法院很快对张文延起诉池平的案件开庭审理了,尽管池平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自己与张文延的的债务关系已经清结,但柳县法院仍然判决池平还钱。池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支持了池平的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文延的诉讼请求。
张文延的本事通天,二审法院刚刚判决不久,中级法院却裁定再审。池平聘请C律师据理力争取,并对中级法院如此做法提出强烈抗议。中级法院很快就下达判决:维持中级法院的原审判决。
尹海得知中级法院驳回张文延的诉讼请求之后,启动确认诉讼程序,经法院审理之后,确认塔吊属于尹海所有。
尹海随即对张文延查封塔吊一事提起赔偿诉讼,经柳县法院审理,确认尹海的塔吊被查封之后,因施工另租赁的塔吊费用,系张文延诉讼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并认定尹海起诉的85000元损失,可以保护65000元,由张文延承担赔偿责任。
张文延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对张文延强制执行之后,张文延无可奈何地说:“本来和法院都商量好了的事,没有想到最后还要赔人家的损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其实,这起案件的问题出柳县法院的身上。池平和尹海对法院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的时候,法院就应该中止执行,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然而,出于说不清的原因,柳县法院明知查封错误,却强行查封,并采取了异地查封措施,终于导致了张文延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知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张文延在申请查封塔吊的时候,已经得知塔吊产权有争议,也知道塔吊属于建筑工程的生产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张文延坚持要求法院强行查封塔吊并异地保管,就应该承担申请查封错误引发的损失后果。因为张文延在申请查封的时候,提供的担保财产是现金,结果,法院判决张文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非常顺利地将赔偿款执行给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