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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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供热侵权诉讼案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水利电力 |1003人看过

案件描述

1995年,我成为产权管理处法律顾问后不久,通化市城市供热管理处也要求我为他们担任法律顾问。该处领导高某民与我交谈之后,要求副处长赵某山接待我,并让我为几个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但赵某山并没有告诉我,他让我代理的第一个案件实际上是对我的业务考核。

不久前,通化市正骨医院对供热处提起一个民事赔偿的诉讼。案件的原因是供热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向正骨医院收取陈欠的取暖费时,这个医院不交款,供热管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就动手拆除供热管道。当时正是夏天,拆除管道一般不会发生侵害情况。然而,由于正骨医院的楼内低于楼外的地面,其室内的供热管道也低于供热处的外线管道,供暖期结束把主管道的水泄掉之后,正骨医院楼内管道尚有少量的存水。结果供热处的工作人员一打开管道,就把管道内的残水释放到了楼内,导致地面过水和潮湿。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正骨医院的领导觉得有机可趁,决定利用这件事情起诉供热管理处,要求赔偿水害损失三万元,以达到不交取暖费的目的。正骨医院起诉时,提供了若干照片和证人证言,证明供热处拆管道的行为导致医院的药库被淹,损失药物价值三万余元。

针对这个案件,我首先分析了正骨医院楼内管道的长度和可能存留的水量,然后计算了正骨医院楼内一楼的面积。根据计算结果,我发现,正骨医院楼内供热管道的残留水量不足以淹没一楼地面,这说明:医院的诉讼有假。随后,我又研究了正骨医院提供的药物损失照片。由于我在照相和洗印照片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在分析照片时,我很快就发现这些照片是使用同样的几个药箱,摆在不同的位置上,装入不同的药品盒制作的虚假证据。而且通过对照片的放大分析,可以看出部分照片中的药盒是空的。我把证据分析结果整理出来之后,对诉讼就有了充分的把握。

开庭时,针对正骨医院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我提出了管道残留水量不足以淹没一楼地面的观点,并出示了计算的依据和公式。尽管对方的律师是通化市的资深老律师,有一定的业务能力,面对我提出的反驳观点和科学依据,她没有办法回答。她不能在法庭上同意我的意见,但法庭上的辩论力量明显不足。当对方向法庭出具照片证据时,我把照片中作假的理由和事实一一摆在法庭上,让对方立刻无话可说。对方没有办法,请一位患者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漏水后,我趴在药库的门镜上,看到室内全是水,并把地上放着的药箱给淹没了。”

面对证人的证言,我当庭发问:“请问证人,药库的门镜是什么样子的?”

证人回答:“就象住宅防盗门上那样的门镜。”

我问道:“你确实看清楚药库里的药被淹没了吗?”

证人说:“确实看清楚了。”

我站起来,对法官说:“审判长,我建议立即休庭,到正骨医院现场查看药库的门上是否有门镜。另外,还可以现场试验一下,象住宅防盗门上的门镜在室外向室内看,能否看清室内的物品?”

正骨医院参加诉讼的领导和律师,没有想到我提出的问题恰是最关键的问题。因为开庭前我曾经到正骨医院查看过,药库门上并没有什么门镜。另外,根据门窥镜的原理,只能从室内向室外看,而无法从室外向室内看,也就是说,趴在门镜上向室内看,是什么也看不到的。

审判长当即笑了,说:“陈律师,你请坐下,不用去了,门镜从外面向室内是看不到东西的,证人的证言虚假,本庭不予采信。”不久,法院驳回了正骨医院的诉讼,正骨医院立刻补交了取暖费。

庭审后,通化市供热管理处便与我签订了三年的法律顾问合同,三年之后,又签订了无期限的法律顾问合同。1998年供热管理处改制为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从1996年到现在,企业已经更换了三届领导班子,我却成为热力公司雷打不动的长年法律顾问。通过近二十年的法律服务,我对集中供热的业务已经达到烂熟的程度。无论是哪种供热纠纷和事故,我都可以当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提出最佳的诉讼对策。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两级法院在审理供热纠纷案件和供热事故侵权案件时,都能认真听取我的意见并予以采纳。多年来,我替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挽回或减少的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而我在公司的威信也越来越高,成为该公司领导直接授权而绝对信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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