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黎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借款致其房产被查封可撤销监护资格

发布者:陈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88人看过

  【案情】

  申请人曾某与被申请人秦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2月18日婚生一女,取名秦某1。后于2011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秦某1由被申请人秦某(秦某1之父)抚养,但秦某1一直跟随申请人曾某(秦某1之母)共同生活至今。2013年1月1日,被申请人秦某(乙方)与秦某1(丙方)共同向案外人杨帆(甲方)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上秦某在借款人(丙方)一栏签名“秦某代”。

  2017年1月4日,因秦某逾期还款,杨帆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将秦某1与申请人曾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了保全查封。另外,被监护人秦某1对被申请人秦某向杨帆借款500万元的事实并不知情。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曾某以被申请人秦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秦某对秦某1的监护人资格。

  【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秦某借用被监护人秦某1名义共同向他人借款,致使秦某1享有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的,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情形,进而判决是否撤销秦某对秦某1的监护人资格。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系秦某1的监护人之一,但却利用其作为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他人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被监护人秦某1对此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也未将该借款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且被监护人秦某1的房产因杨帆保全债权而被法院查封,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秦某1的财产权益。尽管被申请人辩称,该借款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能确认被申请人有损害被监护人秦某1的事实,但综合考量本案证据,尤其是秦某1与曾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已能确认秦某有严重侵害秦某1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监护人侵权意见”)第3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秦某作为秦某1的监护人资格。

  【评析】

  实践中,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主要集中在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准确把握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内涵成为处置该类案件的关键。尤其是,监护人行为是否构成“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系审理类案的难点。

  一、“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界定

  “监护人侵权意见”第35条规定,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将被监护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被监护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或因服刑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被监护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监护人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款可知,设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旨在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亦体现对监护人严重失职行为之惩罚。同时,撤销监护人资格应持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家庭是被监护人最好的生活环境,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可能让被监护人在家庭中生活。上述规范所列举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系对实践中常见的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行为予以类型化、规范化。而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荷兰等也都严格限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适用情形,即撤销监护人资格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关于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法上规定了终止父母权利制度(terminate parents right,简称TPR)制度。[ 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家庭保护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1页。]在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尚可决定剥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等权利,且必须在其他措施均无效时方可启动TPR方案。

  撤销监护人资格还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而严格限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适用情形,客观上缓解监护人监护权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根本上讲,正是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监护人侵权意见”到“民法总则”,就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不断予以类型化、明确化,亦成为司法裁判根据。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和类型看,可分为三类:一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如性侵、暴力伤害等;二是怠于或无法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身处危困状态的,如监护人吸毒、长期酗酒等;三是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实践中,具体判断监护人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应结合侵害行为严重程度、被监护人心智发展水平、侵害行为致使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因共同借款致被监护人名下房产被查封的事实认定

  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如出卖被监护人房产、出借被监护人资金等。而本案中,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借其名向他人借款致其房产被查封的,是否构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行为,成为审理该案的核心。根据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且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时,亦应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合理处分其财产或促其增值。而秦某借被监护人名义借款,非但未为被监护人利益,而且最终致使被监护人房产被法院保全查封,即在被监护人房产这一重要财产上设置了障碍,显然损及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构成“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需结合借款时监护人的主观心理、查封状态对被监护人的实际影响等方面予以认定。本案中,监护人秦某借用秦某1名义共同向案外人杨帆借款500万元,因监护人逾期还款致使被监护人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客观上已对秦某1的房产造成重大威胁及损害。加之,秦某主观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借款,且实际也未将借款用于秦某1的生活、学习,在对秦某1房产被查封的后果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综上,认定秦某的行为已达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程度,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以通过剥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等基本权利为基础,以彻底隔离的形式帮助被侵害未成年人走出危机的有效措施。当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符合相应条件的,亦可书面申请法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鉴于我国逐步形成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的考虑,在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查与认定时亦坚持审慎态度,切实发挥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性作用。另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