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仁国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方某驾驶车牌号鄂Q×××××的小型轿车沿318国道自恩施向崔坝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1583KM+600M路段处占道行驶时,突遇我方原告谭某连倒在公路边,因采取紧急措施不急,导致车辆将倒在路边的原告压在车头下方,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5天,诊断为:1、右胫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脑外伤:两侧枕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小腿神经损伤;4、多发肋骨骨折。2018年12月10日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杨坪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谭某连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6月21日,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谭某连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为十级。2、误工期为186日(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伤后护理期为90日(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伤后营养期为90日(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3、后期行手术拆除右侧胫骨骨折内固定费用预计15000元。4、后期行手术拆除右侧胫骨骨折内固定需住院时间预计30日。支付鉴定费3000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谭某连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878.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鄂Q×××××小型客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67878.83元,被告方某赔偿3000元。均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7年
2次 (优于80.16%的律师)
1次 (优于78.67%的律师)
7071分 (优于94.07%的律师)
一天内
580篇 (优于97.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