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仁国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7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XX工地施工特需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6年7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蒸气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每立方米275元,结算以乙方实际提货数量为准。2、付款方式:乙方按一批付50%货款给甲方,甲方垫付50%,用砖结束1个月内付清余款。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本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XX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前后,原告一共实发砌块货物680立方米,货物总价为187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87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X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但熊X通过电话向本院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在本案中承担给付下欠货款87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5日,被告熊X以##公司的名义(乙方)与原告XX公司(甲方)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蒸气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每立方米275元,结算以乙方实际提货数量为准。2、付款方式:乙方按一批付50%货款给甲方,甲方垫付50%,用砖结束1个月内付清余款。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本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XX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共向被告发砌块货物680立方米,货物总价为187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87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给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熊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文XX共同给付欠款。庭审中查明##公司已注销,且熊X承认给付下欠货款,故原告当庭撤回对##公司及文XX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且被告熊X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支付下欠货款8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X给付原告XX公司货款人民币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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