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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宋X、黄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仁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16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X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5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黄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中旬受被告宋X雇佣,从事砂石料料场的现场管理工作和车辆驾驶,期间被告因资金困难,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资。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资,被告遂于2018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宋X欠到谢X工资150000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如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宋X将按月息的三倍支付违约金至欠款还清,黄X是担保人。被告欠付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宋X(代理律师李仁国律师)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劳务工资150000元不属实;2.原告受被告宋X雇佣工作时间不属实,原告在被告宋X处工作时间是2018年农历正月初十至2018年农历四月初二,接近三个月时间,原告只是从事车辆驾驶,主张过高的工资不符合客观事实,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X给被告宋X提供一份《欠条》打印模板,被告宋X在欠款人签字处签名,被告黄X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名,《欠条》内容为:“今欠款人宋X因资金困难欠到谢X(身份证号:)工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今双方约定年利率36%按月支付给谢X,如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宋X将按月利息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给谢X至欠款还清,本人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签字:宋X身份证号4担保人签字:黄X身份证号:2018年11月3日”。现原告谢X以被告宋X欠其工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庭审中,原告谢X主张其自2018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八)至2018年9月底均在为被告宋X工作,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原告在2018年6月1日(农历四月十八日)以后继续为被告宋X工作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依据《欠条》主张被告支付工资并承担利息,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宋X工作的时间及取得150000元工资的合理性,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为被告宋X工作的具体时间界限。原告打印的欠条内容从形式上看,其目的更倾向于收取利息,而对于拖欠的所谓工资并未约定支付时间;本院庭审中询问原告欠条内容何人打印,原告第一次陈述时明确答复为被告打印,但本院第二次追问欠条内容何人打印时,原告改口称系其打印后提供给被告签字,原告庭审调查中陈述反复无常,有刻意掩盖相关事实之嫌。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谢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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