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仁国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砂石材料款及工资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8年被告张X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料,且被告张X尚欠原告工资款,2018年8月1日,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被告张#作为担保人,“欠款单”记载:“XX酒店股东张X欠宋X砂石料款及2人工资50000元,经双方协商自9月1日起,每月付宋X3000元,欠款人:张X,担保人:张#,2018年8月1日”。现偿还期限早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一、2018年答辩人没有在原告处购买过砂石料,也不欠原告和他人的工资款。1.答辩人经营的宾馆在2017年4月开业,宾馆的装修工程只可能在2017年4月之前完成。就在2017年,原告也在答辩人的宾馆住过。既然起诉涉及的有工人工资,实际上,只要调查原告的工人,就会清楚,2018年到底发生过答辩人购买砂石料的事没有。2.既然起诉说是几万元的砂石料,无论是装车、运输,还是价格组成,以及大致的购买时间段,任何环节都会留有信息,不可能全部没有痕迹,也不是谁想否认就能否认的。3答辩人的印象中,2018年,原告在经营餐馆,答辩人还去过原告的餐馆吃饭,原告2018年是否在经营砂场,都需要查清。二、关于欠款单。经过辨认字迹,张X的名字是答辩人本人所写,其他的内容,是答辩人不在场、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填写上去的。具体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填写的,答辩人均不清楚。答辩人受过高等教育,如果真是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要写一个欠款单据还是亲手写的出来的。既然敢签空白纸,那么,其他的内容也有充分的理由自己书写,因为无论从书写能力还是风险控制来看,答辩人不可能将一个欠材料款的单据问题去这样处理。三、从2017年宾馆开业至今,原告宋X在宾馆累计开房的费用达到49986元,答辩人将另案起诉。综上,原告起诉所述的被告在2018年购买砂石料的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案情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日,被告张X在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的白纸下方向原告宋X出具欠款单一份,内容为“XX酒店股东张X欠宋X(捺印)沙石料材料款及2人工资50000.00(捺印)元整(伍万元整),经双方协商自9月1日起,每月付宋X3000.00元整(叁仟元整)欠款人:张X(签名并捺印)担保人:张#(签名并捺印)2018年8月1日”。
审理中,原告宋X陈述原告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为被告张X经营的酒店提供拆墙服务和送砂石料、水泥等,2018年8月1日与被告张X和担保人张#在恩施市××家坳××楼进行结算,实际欠款是58000元,因被告张X称半个月内支付8000元,就向其出具了50000元的欠款单,8000元已经实际向原告支付,50000元一直未付。被告张X抗辩没有发生欠款单上购买砂石料的情况,被告张X经营的XX酒店和#酒店(系由XX市*酒店分离形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是在装修,但是是包给装修公司的。被告张X自认XX酒店和#酒店的实际经营者是被告张X,且欠款单上被告张X的签名属实,对捺印记不清楚,但明确表示对欠款单内容上覆盖的两处捺印不申请司法鉴定。
另查明,XX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成立,核准日期为2018年7月2日,股东为郭XX(即法定代表人)、张XX,住所地位于XX市XX大道××大厦××单元××号。字号“XX市XX住宿”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登记经营者为阮正春,经营场所位于XX市XX大道××大厦××单元××楼××号。字号“XX市#住宿”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登记经营者为张X,经营场所位于XX市XX大道××大厦××单元××楼××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张X抗辩其与原告没有发生欠款单上购买砂石料等事实,但是被告张X自认其在欠款单上签名捺印属实,并明确表示对欠款单内容上覆盖的两处捺印不申请司法鉴定,是对欠款单的默认。虽然被告张X称其经营XX酒店和#酒店的装修是包给装修公司的,但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张X主张其没有请原告拆墙,也没有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料,不存在欠原告工人工资及砂石料材料款的抗辩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逾期后,被告张X一直未支付欠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X应承担继续向原告宋X支付所欠款项及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宋X请求判令被告张X支付砂石料材料款及工资5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问题,因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并无约定,但双方约定有支付时间,依据欠款单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故,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没有依据,本院自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X支付砂石料材料款及工资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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