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华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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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办证房屋易主谁之过

发布者:卢华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10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房子莫名易主,磨先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可法律是重证据的,他只能当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重要凭证一定要管好! 新房7年没办证 “老婆”将房卖他人

多年前,市民章先生买了东环路一套27.42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他就付清房款,房开也出具《收款收据》并交房,但没办房产证。后来章先生将房子以近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好友磨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磨先生买房后一直没住,也没去办房产证。住在这套房的是一女子,女子自称是磨先生的老婆。

近日,一姓陈的女士和自称磨先生老婆的女子拿着该房《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原件,到房开询问:“能不能凭这些材料买卖这套房子?”得到了房开工作人员肯定答复后,陈女士当即交购房款给磨先生的“老婆”,然后与房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上述原件交给房开。合同签订不久,陈女士又在房开协助下办得房产证、土地证。

等磨先生再回到该房时,发现里面住的是陈女士,便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审查后,建议他走法律程序解决。

诉房开一房两卖 现房主身陷官司 对此,章先生、磨先生认为房开一屋两卖,便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房开返还购房款37812元及利息33047元,并赔偿磨先生损失71292元,并把陈女士列为涉案的第三人。

鱼峰法院审理认为:章先生和磨先生的转让行为及陈女士取得该房屋相关手续原件的行为,均没和房开直接发生关系,也不是房开直接实施。房开依据陈女士出具的证件,协助她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不存在过错,于是一审判决驳回两人的诉讼请求。

磨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中院:“我从章先生手中买得房后,双方同时到房开办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变更,并将原合同、收据中章先生的名字更改为我的;我没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责任在房开,房开一直不通知我或章先生去办手续;特别房开在明知与我的《购房合同》没解除情况下,又就同一房产与陈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开属过失责任 原房主丢房又赔钱

房开辩称:公司有理由相信手续齐全的陈女士,房开并没收取陈女士的购房款,不存在“一房二卖”。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卢华昌律师也认为陈女士不应承担责任。在陈女士交钱前,房开与磨先生存在合法的购房关系,房开审核并收回磨先生的《收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后,房开与磨先生已不存在买卖关系。此时房开必须退还磨先生购房款,陈女士应将购房款交给房开。

陈女士把钱交给磨先生“老婆”,是在房开认可下进行,因此可视为代房开退款,房开才由此开具正式购房发票给陈女士,订立正式购房合同。依据《物权法》规定,从法律上讲,陈女士拥有该房的物权。卢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信,遂作出上述“房主房开都有错,责任双方七三开”的判决。

磨先生从朋友手里买房后,没妥善保管《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转让协议》原件,致使他的“老婆”持这些凭证,将房屋转卖陈女士。而房开在为陈女士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时,原《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都明确“购房人”是磨先生,房开却没要求磨先生到场,也没审查其是否出具委托手续、身份关系证明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磨先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房开承担30%过失责任,付给磨先生购房款损失1.1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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