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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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65人看过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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