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收拆迁律师:很多人会将自己没有实际居住公有住房的原因归结为:居住困难而不能实际居住的特殊情况,进一步要确认自己的共同居住人身份,主张拆迁利益。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的公有住房房间数量少、面积狭小,达不到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从客观情况上看,确实构成居住困难。但是,有些户籍人员没有实际居住却并不是因为居住困难,比如说在他处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迁入户籍,对拆迁房屋并没有居住需求,或者说他们迁入户籍并非为了居住房屋,而是读书、落户等其他原因,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对他们的帮助行为,且往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并没有保障他们居住的法定义务。无论拆迁房屋面积是大是小,他们都不会居住也无权利居住。此时就难以套用居住困难而没有实际居住的特殊情况,不能获得共同居住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