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协议离婚后男方擅自处分一方财产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00人看过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将归女方所有的财产擅自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交付了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而男方却要赔偿女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日前,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薛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薛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薛某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薛某所有。四、长安之星面包车归被告薛某所有,薛某赔偿原告魏某财产损失24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薛某20085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一、魏某与薛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薛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薛某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薛某所有,长安之星面包车归魏某所有,车辆过户费用由薛某负担。

 

另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薛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薛某在原告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原告魏某所有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以24600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王某。长安之星面包车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薛某。第三人与薛某签订有车辆买卖协议,有证人左某、樊某证言。

 

离婚律师说法: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予以确认。第三人王某与薛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并且第三人王某已向薛某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魏某与被告薛某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财产未实际交付,被告薛某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长安之星面包车归原告魏某所有,但又违背约定,将该财产转卖他人系违约行为,应当向魏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