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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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7人看过


  一、案例

 

  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几年后,女方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缴费凭证等收据。女方认为该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自己直到离婚也并不知情。故3个月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汽车。

 

  二、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对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请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后以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离婚已过3年,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当事人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案例中,虽然离婚已经过了3年,但是女方知道该车的存在即知道权利被侵害3个月就起诉,明显没超过诉讼时效。如果男方辩称离婚已经过了3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要求分割该汽车,法院不会支持。因此,法院支持女方的请求,判决该车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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