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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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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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共有财产如何处置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人看过



李某与黄某系合法夫妻,其认为其与黄某感情不和,并且分居了两年,欲离婚,但黄某又不同意协议离婚,遂李某提起诉讼,一审宣判不予离婚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一事,身心遭受重大的刺激,突发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上诉人于2015210日上午电话通知一审法院审判员,要求改期开庭,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因病住院期间,缺席审理并判决,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36日登记结婚,于20157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原、被告一致确认:20103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7月,原、被告关系恶化;20152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2015613日,系争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20157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离婚中未涉及系争车辆的处理;系争车辆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争车辆目前市场价值38万元;20154月,被告申请贷款33万元用于支付系争车辆车款,贷款手续费37,554元,合计367,554元;2015429日,上海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开具系争车辆的购车发票,记载的价款为486,386元;被告自20155月至7月还贷金额30,535元;离婚后,被告清偿车辆贷款,现尚未清偿完毕。

 

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综上,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3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7月,原、被告关系恶化;20152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2015410日,被告父亲张某某与千达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系争车辆,合同价款为493,000元,由被告父亲张某某首付20万元购车款。20154月,被告申请贷款33万元用于支付系争车辆车款,贷款手续费37,554元,合计367,554元;2015429日,宝景公司开具系争车辆的购车发票,记载的购买方为被告,记载的价款为486,386元;2015613日,系争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20157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离婚中未涉及系争车辆的处理;被告自20155月至7月还贷金额30,535元;离婚后,被告清偿车辆贷款,现尚未清偿完毕;系争车辆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争车辆目前市场价值38万元。

 

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出资还贷金额,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原告应对此享有权利。根据系争车辆首付款的来源及性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金额、离婚后的贷款余额、系争车辆的折旧率等因素,本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2,000元,系争车辆归被告所有,系争车辆上尚余的贷款由被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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