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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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售后公房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98人看过


离婚时售后公房如何分割

如果婚前一方购买了的售后公房,并将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售后公房都是婚后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售后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因此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分价值,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售后公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但是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二)对于婚前由夫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售后公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售后公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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