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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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赔偿离婚后能否追索-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一、离婚时放弃赔偿离婚后能否追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因具有婚姻法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如果双方离婚已超过一年,或者在协议中表示要放弃精神损害请求,那么这个钱就无法再追要了。如果这两项都没有,那么依旧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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