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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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擅自出售,能否追回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93人看过

2012年小李与小王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小李的名下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2015年,小王发现小李存在出轨行为,故提出跟小李离婚,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符合离婚的要求,小王故搬离房屋与小李开始分居生活。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小李在分居期间,擅自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且已经将产权变更登记在购买人名下。据此,小王主张要求追回房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购房人已经全额支付合理的购房款且已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主张追回,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若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应当经常关注产权信息以及最好居住在该房屋内,若购房人来看房时就可以告知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未经其同意不得出售。这样一来,未登记为产权的一方就可能追回房屋。

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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