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案例简介

 

王某()与高某()20046月结婚,与20087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1、某街道某号楼某单元5室的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高某偿还。

 

2、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3、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00810月,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46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7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于089月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xx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xx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8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在法庭提出以下主张: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

 

3、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根据《婚姻法》47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中,原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始计算。原告200810月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