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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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程序中涉外财产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随着涉外离婚的增多,涉外财产处理也必然加大。特别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在海外购置房产的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必然导致矛盾加大,难度加大,那么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财产如何分割,涉外财产能否再中国法院处理,律师为你解答如下:

 

1、如果财产能够调查清楚,并且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那么法院当然有权处理。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最难的,就是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财产都无法调查清楚,就很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否则会导致不公正。而且在国内的一方也很难了解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根据目前法院实际做法来看,不可能出这个人力和财力到国外去调查,否则每个案件都派人出去,法官倒是很乐意,法院可吃不消。实践中,只能靠当事人自己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申请调取国外证据,法官肯定不予理会的。

 

2、现实中也存在可以要求对方主动提供财产证明的情况,例如要求该当事人在大使馆做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但是这个要求看似可行,如果当事人不做,法官也没有办法,不能强迫对方必须提供什么财产,而且法官对于隐瞒财产的,也是在后来发现才有权处理,对于没有线索的财产,法官并不能做出什么处理结果来。

 

3、当然,程序上来说还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这个也是理论上可以,实际中外国法院基本不会为了一个小小的离婚案件,费力去调查取证,而且是普通人员之间的离婚案件,拖延敷衍都是很正常的,生活中也确实没有人通过这个方式调查过。

 

4、总的来说,如果对方的财产是动产,例如现金,股票账户之类的,除非在中国有开户行,或者分行,可以调取,如果外国银行没有在中国有分行,那么就无法调取。

 

5、如果在国外购买有房产,那么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中国法院是无权管辖处理的,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处理,要等到夫妻离婚以后,另行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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