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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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离婚时法院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外地共同房产-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73人看过


法院对于夫妻分割共同房产是否具有管辖权,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法院对于外地房产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一般法律规定,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2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因此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不能处理外地夫妻共同房产,必须等待夫妻离婚之后另行到外地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分割诉讼,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这种观点市场不小,很多专家学者都知道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因此通常的认识都是认为离婚诉讼法院对于外地夫妻房产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看法是离婚法院对于外地夫妻共同房产有管辖权。理由是:夫妻离婚属于特别法律关系,涉及特定身份,应该属于特别法,优先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一般法律关系,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一并解决夫妻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角度来说,和离婚案件一起处理更加方便,基于此,法院对于外地房产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判决分割。

 

也即是说,诉讼离婚案件,不论是否涉及分割不动产,都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法院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认为,法院实践中还是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占多数。因为房产分割的起因是因为离婚引起的,属于婚姻法管辖,特别法。如果有好几套房子,在不同的城市,总不能让当事人一套房子一个城市的去起诉吧,那该多么麻烦,而且完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在一个离婚诉讼当中一并予以解决,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所以夫妻离婚分割房产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并予以管辖。

 

由上述问题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假如夫妻离婚的时候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外地共同房产,而且在离婚后才要求分割,那么此时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管辖?

 

律师认为无论是离婚时同时分割外地房产,还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质上都有涉及婚姻问题,都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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