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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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结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分割比例-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55人看过


【案例】老公婚前在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购买了一套房屋,当初价值400万元左右,全额出资,没有贷款。是老公的父母出资大部分的。后来,老公与老婆登记结婚,老婆结婚时提出来,要在这套名字上加上女方名字,老公很爱老婆就同意了。 结婚3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结婚6年了,夫妻感情破裂了,妻子想离婚。现在关于孩子抚养权大家无法协商一致,关于房屋分割比例也无法协商一致,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女方主张房屋按照市场价值分割一人一半,男方不同意,最后闹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

 

关于涉案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夫妻按照怎么样的比例处理,确实在律师中间存在不同的解读,主要有以下2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认为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主,系争房屋不论婚前由谁购买,婚后添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现在产权证上是夫妻2个人的名字,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父母的出资应该视为对老公的赠与,已经完全赠与过错,老公具有涉案房屋的完全处分权,婚后老公自愿添加老婆名字到产权证上,本质上也是对老婆的一种赠与,已经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老婆对房屋拥有共有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既然涉案房屋属于老公和老婆共有,那么关于产权比例如何分割呢,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该推定为共同共有,不考虑夫妻贡献大小,应该推定诶夫妻一人一半的份额。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二种方案认为,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涉案房屋属于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婚后虽然添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但是从不能保护出资人利益角度来看,即使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但是分割比例绝对不能只考虑一人一半,而是要充分保护男方婚前出资利益,降低女方应得的份额比例,这样才会引导社会风气,不助长不劳而获的观点。

 

同时参考关于同居期间购房分割的意见,确定女方的分割比例以10%30%之间。当然了,实际处理案子中,还要考虑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问题综合判定。

 

《上海高院分家析产若干问题解析》上海高院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律师认为,应该说以上2种方案都有自己的道理,而且第一种方案法律条文依据多,更加具有说服力,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综合以上2种观点来处理,一方面,不动产确实是以登记为主,既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2个人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但是另一方面,此套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贡献,离婚分割的时候肯定不能一刀切的50%来分割,这样对男方利益损害太大,但是因为婚姻法的保护,女方肯定会获得一定份额,所以要在既要保护男方出资利益,又要照顾女方获得婚姻法保护的财产权基础之上,综合各方因素法院来判断处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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