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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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如何收集购房出资的证据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2100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据。一般有三种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证明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二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给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最好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三是无论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

 

注意:出资人支付购房款,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付款,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在以上付款方式中,建议出资人尽量避免用现金出资,即便用支票付款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也要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且在付款用途中注明“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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