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男与李女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9日,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双方的积蓄不够,所以李女经王男同意后,借了自已母亲30万元用于买房。房屋购买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于是王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审理中,都同意离婚,但是李女提出自已向父母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了房屋,系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对此,王男否认,称从未向李女父母借钱。为证明借贷关系,李女向法院提交了自已使用的手机一部,并将其中的短信内容交于法院,记载如下:
1、2004年8月8日12:11:“既然我们的钱不够,那就借你父母一点钱吧!”
2、2004年8月10日12:00:借30万元吧,给你父母说清楚,等我们有了钱才还给他们。
3、2004年8月11日12:09:让你父母将钱汇至你的银行卡上就行了。
4、既然你父母已经汇了钱,那我们明天就交房款吧。
以上内容均发自李女1990年11月份开始使用至今的移动手机号码。同时李女提交了父母给自已卡打入30万元的明细单,同是交了购买房屋的合同和交房发票。对此王男称这是李女与其父母伪造的,自已从来不知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手机短信的内容和相关的银行凭证,可以认定30万元借款属实,避夫妻共同债务。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可以,其证明力又是如何呢?
根据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载明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内容,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以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只要认定符合手机短信完全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