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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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一、指定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一方父母亲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的房子在死后只归该方一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此方基于遗嘱继承而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再比如一方的同学送给女方一幅名贵字画,并且附有无偿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字画只赠与女方一人所有。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女方受赠的字画。

 

二、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弓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一方在婚内被人打伤,赔偿8万元。这些赔偿款是因为身体损伤而得到的赔偿,因此,只能归该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

 

三、婚前财产:

 

既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离婚财产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四、个人专属财产:

 

属于一方专用的、价值不高的日常生活品,如衣物、鞋帽等,也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另外,对于具有人身关联紧密的奖品,比如奥运会金牌等,一般也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一方创作的文稿艺术品的设计图等,其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个人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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