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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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299人看过

周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5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李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是离婚后,周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这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周某支付抚养费。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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