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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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有继承权-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案情介绍

 

  吕女士与刘先生于2018年底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两人从恋爱到结婚一直遭到刘先生父母的反对。婚后,吕女士每次去公婆家都要遭受他们的白眼。

 

  就在吕女士怀孕5个月的时候,刘先生因车祸死亡。吕女士与公婆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公公、婆婆认为除去共同财产,儿子个人财产应该分成三份,由公公、婆婆和儿媳平均继承。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吕女士腹中胎儿的继承权利应该予以保障,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为胎儿留出必要的份额。吕女士要求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保留一份遗产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告知吕女士,若分割财产时公公婆婆拒绝分给胎儿其应有份额,吕女士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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