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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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18人看过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选择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前就会对婚内的个人、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进行财产约定不是说明夫妻对婚姻没有信息,而是为了更确切的体现出两性关系的公证、双方生活更应该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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