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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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中的彩礼纠纷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2人看过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20031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务中,返还彩礼的范围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可以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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