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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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登记产权人不同意配合过户,可以起诉确权强制过户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5人看过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借用购房人名下,该被借用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条目的在于保护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并以此鼓励不动产交易。

但若购房实际出资人有《借名购房协议》或者其他实际出资证明,能够证明该房屋系实际出资人出资,完全可以起诉确权强制过户,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律师最近连续承接了2起该类诉讼,经过杜律师代理,都获得胜诉判决,且房屋均已过户完毕。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律师提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会审核如下内容:

起诉原告是否出资,是否缴纳首付款、按揭银行汇款、缴纳燃气设施费、房屋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物业管理费的凭证,以证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

是否违反限购令,若房屋实际购买时,原告因限购令不能购买,则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若购房时不存在限购令或是原告购房时不违反限购令,法院会支持强制过户诉讼请求。

是否违反限贷令,若购房时使用了银行按揭贷款,要看原告是否能一次性提前还贷,法院会支持原告强制过户诉讼请求。若不能一次性还清贷款,则要征求贷款银行的意见,是否同意变更还贷人,如果同意,法院也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如果银行坚持不同意,也不能提前还贷,则法院不会支持原告强制过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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