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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如果在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

 

  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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