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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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后,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4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情形,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存在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婚姻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因《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故对于夫妻之间的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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