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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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其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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