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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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96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及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在对内方面,《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于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夫妻间的约定无需另行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在婚姻关系内部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对外方面,因涉及交易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的规定,未经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动产因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的规定,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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