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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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刘某怀孕,诊断预产期为2016112日。20169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向部门主管申请9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得公司直接领导批准即不到岗上班。刘某自201691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美国,此后未再出勤。刘某于9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与其已出国多日的事实不符。刘某于20161025日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某医院生有一子。

由于刘某怀有身孕,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于201698日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嘱托其于99日至22日全休两周,但刘某并未向公司申请99日至18日休病假。之后,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欲依据98日开具的病假条,申请923日至30日病假,未获公司批准。

某信息科技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刘某自2016912日起至20161025日止累计旷工23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于20161026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刘某以某信息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认定,刘某作为劳动者,旷工时间已十余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刘某因事需请假,未向某信息科技公司告知真实理由,而是编造理由,隐瞒出国的事实,并且旷工多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请假应遵守用人单位请假流程。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信用是立身之本,劳动者编造请假事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切不可隐瞒实情、胡编乱造请假事由,并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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